(2014)涞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