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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钊荣与唐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钊荣,唐友明,李爱娣,佛山市南海潮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超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钊荣。委托代理人蒋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友明,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李爱娣,女,1981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潮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82000114015。法定代表人陈钊荣。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超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兴大厦二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82000214301。法定代表人李佰合。上诉人陈钊荣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借款担保合同书》对管辖约定不明确,所以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北关街后塘14号,所以,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第10条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请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