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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智伟与李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智伟,刘华鹏,李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133-1号申请人王智伟,男,住陵县。法定代理人王世国,男,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华鹏,男,住陵县。法定代理人刘友才,男,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占兵,男,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占兵驾驶的冀EXXX**、挂冀E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解除扣押后,可以使用,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