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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发龙与石文康、石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龙,石文康,石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4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发龙,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文��,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文刚,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文刚在工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