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燕与宋增学、孙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宋增学,孙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1117号原告:王燕,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玉亭,萧县闫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增学,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孝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宋增学、被告孙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