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徐律勇与谭登俭、广州双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长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为志,徐律勇,谭登俭,广州双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长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为志,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兴工富强大街一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律勇,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辉,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英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谭登俭,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宁波路**号。原审被告:广州双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为志。原审被告:广州市长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为志。上诉人金为志因与被上诉人徐律勇、原审被告谭登俭、广州双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长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为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为志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21元,由上诉人金为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代理审判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春晖徐施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