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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磊与田明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田明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刘磊,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明健,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田明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