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红。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李胜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志,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49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岩、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辉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49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戴延庆(笔名独孤残红)著《销魂一指令》等13部作品、刘帮华著《女情魔》等8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和原作者授予的专有修改权人。被告合钛公司经营的www.cc222.com网站(烟雨红尘网站)创建于2001年,是国内三大原创文学网站之一,经过近10年的发展,网站奠定了在情感类网络文学的强势品牌,是华南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文学网站。2010年11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合钛公司经营的网站www.cc222.com,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21部作品(共计签约版面字数9335千字,平均每部446千字)。被告合钛公司刊登的作品均经该网站的编辑审稿后再发表刊登,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而且在网络传播时修改了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依版权转让合同被授予的排他性独占修改权。原告发现被告合钛公司的侵权行为后,立即向其发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就支付报酬等事宜与原告协商。但被告合钛公司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为被告合钛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器服务,为被告合钛公司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与被告合钛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合钛公司因侵犯原告作品名称修改权在www.cc222.com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2、两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每案10000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深圳电信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控侵权网站的IP地址不是归属于我方,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合钛公司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戴延庆(曾用名代云、笔名独孤残红)创作了《销魂一指令》(上、中、下)、《销魂百指令》(上、中、下)、《七邪蝶恋花》(上、下)、《七煞木兰花》(上、下)、《七妖小梅花》(上、下)、《七怪夜合花》(上、下)、《负剑少年游》(上、中、下)、《看剑念奴娇》(上、中、下)、《掷剑踏沙行》(上、中、下)、《挥剑满江红》(上、中、下)、《炼刀忆江南》、《藏刀长相思》、《封刀一剪梅》13部长篇武侠小说。上述小说已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出版发行,字数共计5047千字(具体出版社、字数、出版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1)。刘帮华(曾用名刘邦华、笔名墨阳子)创作了《姹女阴魔》(上、中、下)、《狞皇武霸》(上、中、下)、《大荒天神》(上、中、下)、《仙凡劫》(上、中、下)、《双雄大恩仇》(上、下)、《圣女炼狱》(上、下)、《女情魔》(上、下)、《风云少侠》(上、下)8部长篇武侠小说。上述小说已于1994年至1998年期间出版,字数共计4288千字(具体出版社、字数、出版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1)(具体出版社、字数、出版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2)。2007年1月16日,刘帮华与原告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姹女阴魔》、《大荒天神》(又名《绝代情圣》)、《风云少侠》、《仙凡劫》(又名《佛道禁果》)、《狞皇武霸》(又名《武林苦欲》)、《女情魔》、《龙形仙人》(又名《圣女炼狱》)、《双雄大恩仇》8部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在合同期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由原告行使;上列作品至合同签订时除原告外,刘帮华未从任何网络传播者处获取任何报酬,今后亦不得从任何第三方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该合同签字之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原告行使和主张权利。2007年2月1日,戴延庆与原告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销魂一指令》、《销魂百指令》、《七邪蝶恋花》、《七煞木兰花》、《七妖小梅花》、《七怪夜合花》、《负剑少年游》、《看剑念奴娇》、《掷剑踏沙行》、《挥剑满江红》、《炼刀忆江南》、《藏刀长相思》、《封刀一剪梅》13部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在合同期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由原告行使;上列作品至合同签订时除原告外,戴延庆未从任何网络传播者处获取任何报酬,今后亦不得从任何第三方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该合同签字之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原告行使和主张权利。2007年3月,原告在《中国版权》(2007年第3期)刊登了《作品许可使用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戴延庆上述13部作品与刘帮华上述8部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归原告所有;对于合法的图书、电子、报社、期刊、网络出版者和经营者,如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可自动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许可使用费标准为基本稿酬加印数(含点击数、下载数、人气数、阅读数等)稿酬,基本稿酬为100元/千字,印数稿酬以千册(张、次)为单位,每单位另支付基本稿酬的1%;任何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由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三面向作品集》多媒体光盘,封底印有条形码以及出版号ISBN978-7-89499-623-7。该光盘收录了戴延庆的上述13部小说与刘帮华的上述8部小说(其中《姹女阴魔》书籍版与该光盘电子版两者除小说名称、章名、主要人物姓名不同外,其余部分基本一致;《大荒天神》书籍版与该光盘电子版两者除主要人物姓名不同外,其余部分基本一致;书籍版《仙凡劫》与该光盘电子版《佛道禁果》两者除小说名称、章名、主要人物姓名不同外,其余部分基本一致),并声明其版权归原告所有。2010年11月8日,原告代理人张建敏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对www.cc222.com(烟雨红尘)网站上所载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0年11月8日出具的(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4429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11月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张建敏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以下操作:1、登陆网站www.cc222.com,进入“烟雨红尘”网站首页,首页上方显示“烟雨红尘原创文学”,下方显示“烟雨红尘提供言情小说等小说在线阅读服务”;2、点击首页中的“保密协议”,进入“烟雨红尘隐私条款”页面,该条款显示“当您需要使用我们的服务时(例如在线投稿、文章点评),则必须注册个人资料后才能使用。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您必须保证提供资料的准确、真实、有效和完整”;3、点击首页中的“投稿服务”,进入“烟雨红尘投稿须知”页面,该须知第二条“作者投稿”显示“第一次投稿前作者必须先注册笔名,然后使用注册成功的笔名和密码进行投稿”,第三条“审稿和发表”显示“一般情况下,烟雨红尘按收到投稿的时间先后顺序,对每一篇作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阅,然后决定发表或退稿,同时发出录用通知或退稿信……烟雨红尘网站保留审稿、退稿和修改稿件的一切权力,保留不事先通知作者而将已发表稿件随时撤销和删除的权力”;4、点击首页中的“广告服务”,进入页面显示广告投放联系地址与被告合钛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一致;5、点击首页中的“安网”,显示该网站在佛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备案的单位名称为广州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与被告合钛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一致;6、点击首页中的“编辑部”,显示的编辑名单包括“奔月、龛影、一泓清水、心语飞扬、潘信、绍庆”等;7、在首页点击“言情·校园”,再点击“编辑推荐”,查找到名称为《仙凡劫》、《新武林恩仇录》、《新龙仙传奇》、《风华少侠》、《女情迷》、《奇剑傲江湖》(共四卷)的小说;再回到首页,点击“武侠·玄幻”,在“武侠玄幻编辑推荐列表”示页面中点击“作品阅读导航”栏目下的“最新更新””,查找到《宝刀霸天下》(共三卷)、《江湖怪侠传》(共四卷)、《奇侠英雄传》(共三卷)、《情天恨海》(共三卷)的小说;分别点击上述10部小说的标题可进入相应小说的简介及章节目录页面,显示作者依次为wlecl、wlecl、xnvqingren、xnvqingren、xnvqingren、南国朗、bdbtx、qiannao、baoer00、limingzhichun,下方显示的“责任编辑-审核”依次为“奔月、龛影、一泓清水、心语飞扬、一泓清水、一泓清水、奔月、潘信、心语飞扬、绍庆”,分别点击第一章链接后再依次点击下一章可浏览上述小说的内容;8、在桌面点击“Start”,选择“运行”,在“运行”对话框输入“cmd”,在显示页面上输入“pingwww.cc222.com”,显示该网站IP地址为“119.145.139.136”。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在网站www.ip138.com查询上述IP地址,结果显示该IP地址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电信,该显示结果下方注明“如发现小部分ip查询结果不正确请到官方网站http://www.apnic.net查询,以apnic为准”。2010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合钛公司邮寄《敦促立即支付﹤销魂一指令﹥等作品许可使用费的通知》[(2010)敦促费字第30号函],主张被告合钛公司经营的网站www.cc222.com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涉案21部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报酬。被告合钛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5日签收该邮件。2012年10月3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合钛公司邮寄《敦促立即支付﹤销魂一指令﹥等作品许可使用费的通知》[(2012)敦促费字第01号函],邮件内容与(2010)敦促费字第30号函内容基本一致。被告合钛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日签收该邮件。诉讼中,2014年1月2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网络监控维护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该中心从未分配IP地段119.145.139.1至119.145.139.255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使用。庭审时,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www.cc222.com的主办单位是梁锟楚;登陆网站www.ip138.com查询IP地址119.145.139.136,显示其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电信。经比对,被控侵权小说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1部小说除小部分不同外,其余部分基本一致(具体比对结果详见判决书附表)。以上事实,有书籍、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三面向作品集光盘、函件及邮单、证明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涉案《销魂一指令》、《姹女阴魔》等21部小说凝聚了作者大量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文字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书籍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中涉案13部作品的署名作者为戴延庆(笔名独孤残红)、涉案8部作品的署名作者为刘帮华(笔名墨阳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戴延庆和刘帮华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受让取得涉案21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网站www.cc222.com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单位名称与被告合钛公司基本一致,备案单位地址与网站标示的广告联系地址均为被告合钛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合钛公司系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告合钛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作品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被控侵权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刊登了被控侵权作品,被告合钛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并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由他人提供,其应视为被控侵权作品的提供者。虽然根据被控侵权网站的运营模式,被控侵权作品有可能是由网友以投稿方式上传至被控侵权网站的服务器,但即使被控侵权作品系由网友上传,被告合钛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作品的审核方,其不仅对上传内容知悉,而且主动进行了编辑、修改和推荐,仍属于被控侵权作品的内容提供者,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合钛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作品的内容提供者,既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被控侵权作品有合法来源,也未举证证明其对稿件署名、所编辑内容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合钛公司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合钛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字数,被告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合钛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案共计10万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合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合钛公司侵犯其作品修改权,因修改权系著作人身权,原告不得以受让方式取得,因此,原告无权主张涉案作品的修改权,本院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深圳电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依据为被控侵权网站的IP地址归属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虽然原告公证时在网站www.ip138.com查询的结果显示被控侵权网站的IP地址归属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但该IP查询网站上有关于其非IP地址查询官方网站、其查询结果不一定准确的声明,而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网络监控维护中心出具了该IP地址未分配给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使用的证明,本院当庭在网站www.ip138.com查询的结果亦显示该IP地址并非归属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上述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IP查询结果,故原告指控被告深圳电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深圳电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况且,即使被控侵权网站的IP地址归属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为被控侵权网站提供了互联网自动接入服务,不足以证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为被控侵权网站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此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49案合计2450元(已由原告交纳),均由被告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陈敏代理审判员林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敏 夫 ( 代 )附表1:戴延庆作品序号作品名称出版社出版时间字数(千字)侵权作品名称比对结果1销魂一指令(上、中、下)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年5月649奇侠英雄传(第一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2销魂百指令(上、中、下)湖南文艺出版社1993年7月659奇侠英雄传(第三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3七邪蝶恋花(上、下)大连出版社1994年7月312江湖怪侠传(第一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4七煞木兰花(上、下)大连出版社1994年7月309江湖怪侠传(第二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5七妖小梅花(上、下)大连出版社1994年7月310江湖怪侠传(第三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6七怪夜合花(上、下)大连出版社1994年7月311江湖怪侠传(第四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7负剑少年游(上、中、下)广西民族出版社1995年5月468奇剑傲江湖(第一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8看剑念奴娇(上、中、下)广西民族出版社1995年5月470奇剑傲江湖(第二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9掷剑踏莎行(上、中、下)大连出版社1995年11月466奇剑傲江湖(第三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10挥剑满江红(上、中、下)大连出版社1995年11月471奇剑傲江湖(第四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11炼刀忆江南大连出版社1996年5月208宝刀霸天下(第一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12藏刀长相思大连出版社1996年5月208宝刀霸天下(第二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13封刀一剪梅大连出版社1996年5月206宝刀霸天下(第三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附表2:刘帮华作品序号作品名称出版社出版时间字数(千字)侵权作品名称比对结果1姹女阴魔(上、中、下)中原农民出版社1994年6月522情天恨海(第一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与光盘电子版比对)2狞皇武霸(上、中、下)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10月506情天恨海(第二卷)名称不同、少部分章名略有不同,其余基本一致3大荒天神(上、中、下)延边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612情天恨海(第三卷)名称不同,其余基本一致(与光盘电子版比对)4仙凡劫(上、中、下)(又名佛道禁果)延边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548仙凡劫基本一致(与光盘电子版比对)5双雄大恩仇(上、下)远方出版社1998年10月560新武林恩仇录名称、少部分章名略有不同,其余基本一致6圣女炼狱(上、下)(又名《龙形仙人》)远方出版社1998年10月521新龙仙传奇名称、少部分章名略有不同,其余基本一致7女情魔(上、下)远方出版社1998年10月478女情迷名称略有不同、后者少了“楔子血战神龙鼎”,其余基本一致8风云少侠(上、下)远方出版社1998年10月541风华少侠名称、少部分章名略有不同,其余基本一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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