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东,戴文义,曹津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吴旭东。被执行人戴文义。被执行人曹津维。申请执行人吴旭东与被执行人戴文义、曹津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文义、曹津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旭东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标的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文义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额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曹津维履行了30000元义务,余款部分与申请执行人吴旭东达成了还款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文义己履行完义务,被执行人曹津维与申请执行人吴旭东达成了还款协议,因该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