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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行审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与周立胜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周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绥行审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立胜,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申请执行人周立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高台镇胡家村一组的林地384平方米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3)第281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3)第281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王恩泽人民陪审员  陶智明人民陪审员  赵程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