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何潜君与郭平、郭广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平,郭广平,陈智慧,何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平。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广平。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潜君。上诉人郭平、郭广平、陈智慧为与被上诉人何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横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郭平、郭广平、陈智慧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平、郭广平、陈智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横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