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朱维林与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林,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朱维林,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生,农民,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飒一,董事长。住所地:濉溪县土地管理局矿管所大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林与被告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维林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