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乔红科与侯世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乔某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侯某某,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乔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