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汤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云昌,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