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87920b38-8a00-4cd4-8c4d-0953d0337ab8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训,王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4号申请人刘荣训,男,193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王亚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刘荣训与被执行人王亚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被冻结,房屋已被本案查封后评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236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