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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周某某(缺席)。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慧和人民陪审员年晶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5元,由原告周某某自行承担人民币151.5元。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