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金华与张丽白、张全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华,张丽白,张全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叶金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梁红香,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丽白,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被告张全义,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金水湾小区底商F9-2号楼。负责人阎新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琦,女,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华与被告张丽白、张全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华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叶金华负担。审判员 曹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