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小萍与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萍,陈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701号原告:王小萍。委托代理人:傅明明。被告: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萍诉被告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于原告王小萍减少诉讼请求,故退回原告王小萍案件受理费171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萍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磊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