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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小萍与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萍,陈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701号原告:王小萍。委托代理人:傅明明。被告: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萍诉被告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于原告王小萍减少诉讼请求,故退回原告王小萍案件受理费171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萍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磊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