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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树强,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董淑青,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国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