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林永昌与林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昌,林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锦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永昌与被执行人林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家中除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方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