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寒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兴臣、王玉龙与王玉龙、徐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臣,王玉龙,徐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孙兴臣。被告王玉龙。被告徐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臣与被告王玉龙、徐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兴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兴臣负担。审 判 长  鲁国强审 判 员  高凤英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