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兴臣、王玉龙与王玉龙、徐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臣,王玉龙,徐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孙兴臣。被告王玉龙。被告徐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臣与被告王玉龙、徐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兴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兴臣负担。审 判 长 鲁国强审 判 员 高凤英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