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蒋才元与刘万文,张建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才元,刘万文,张建文,刘国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蒋才元,男。被告刘万文,男。被告张建文,男。被告刘国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才元诉被告刘万文、张建文、刘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才元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才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才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才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才元负担。审 判 长 郭蒙政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