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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罪犯董玉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玉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469号罪犯董玉爽,男,1994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玉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董玉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董玉爽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玉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