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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童成金与葛卓杰、曹欣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成金,葛卓杰、曹欣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童成金。被执行人葛卓杰、曹欣竟。本院在执行童成金与葛卓杰、曹欣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卓杰、曹欣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益法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岳文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