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金初字第16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被告李勇,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食品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金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