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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武润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陈会文,执行董事。申请人系“201120543630.5”号名称为“多种动力驱动的多级组合式排风装置”、“201120542121.0”号名称为“航空发动机驱动风扇的大排量多功能送风装置”、“201020548130.6”号名称为“大功率多核组合式正负压送风排烟消防车”、“201120164862.X”号名称为“多级组合式排风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消防车带有的“消防装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被控侵犯涉案“201120543630.5”、“201120542121.0”、“201020548130.6”、“20112016486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消防车带有的“消防装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