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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贾义兵与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义兵,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贾义兵,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祥元,该公司经理。贾义兵与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定远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