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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梓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梓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徐州市梓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畅银,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梓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梓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以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以物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梓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