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朝书与廖绍兴,廖晓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书,廖绍兴,刘念,廖晓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陈朝书,男,汉族,居民,住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绍兴,男,汉族,居民,住璧山县。被告刘念,女,汉族,居民,住璧山县。被告廖晓婷,女,汉族,居民,住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书与被告廖绍兴、刘念、廖晓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朝书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朝书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