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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朝书与廖绍兴,廖晓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书,廖绍兴,刘念,廖晓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陈朝书,男,汉族,居民,住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绍兴,男,汉族,居民,住璧山县。被告刘念,女,汉族,居民,住璧山县。被告廖晓婷,女,汉族,居民,住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书与被告廖绍兴、刘念、廖晓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朝书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朝书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