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松溪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溪县国土资源局,董邦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松执审字第64号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2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0096-4。法定代表人戴树文,局长。被申请人董邦枝,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以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为由,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松溪县非法占地建房,占地面积115.67平方米,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了松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字(2013)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没收董邦枝在松溪县非法占用的115.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57元。”履行期满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松溪县国土地资源局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自动履行告知书》,限其10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制作的松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字(2013)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董邦枝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自动履行告知书》,行使了催告程序,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溪县国土资源局的松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字(2013)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浙审判员 齐圣福审判员 董儒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琼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