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戚锐,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