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白云梯、曲淑坤与李桂华、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梯,曲淑坤,李桂华,刘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159号原告:白云梯,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曲淑坤,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桂华,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永福,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白云梯、曲淑坤诉被告李桂华、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梯、曲淑坤及被告刘永福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8日,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并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钱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被告刘永福辩称:拖欠原告借款属实,但2013年10月25日前利息已经结算。被告李桂华未到庭。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8日二被告分两笔向二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约定借期均为一年、利息均为2分钱,二被告给二原告出具借条。2013年10月25日结算时二原告同意二被告给付10000元利息和本金30000元,但二被告只给付10000元利息,尚欠30000元本金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两份借条附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的借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李桂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李桂华、刘永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二原告白云梯、曲淑坤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起按2分钱计算至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