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唐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被告邓某某,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委托代理人卢欢,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国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原、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适用普通程序),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