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淑荣与被执行人刘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荣,刘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韩淑荣,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刘振生,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韩淑荣与被执行人刘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振生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