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根楼与沈直升、程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直升,程素香,王根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直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素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楼。本院审理上诉人沈直升与被上诉人程素香、王根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沈直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直升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沈直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周云贺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