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李芳春与卢伟锋、鲁红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春,卢伟锋,鲁红芳,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09-2号原告李芳春,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德章,是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伟锋,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鲁红芳,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四工业区1路1号,机构代码:747565544。法定代表人卢务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春诉被告卢伟锋、鲁红芳、被告广州市业远电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春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春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66元(其中受理费584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李芳春负担。审判员 黄健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洁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