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行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朱八都人、张义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朱八都人,张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衢开行审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法定代表人:林致中。被执行人:朱八都人,被执行人:张义福,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开动防监罚(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3000元,限15天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4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开动防监罚(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球审判员 汪志松审判员 毛新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