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鲁某某易某某诉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易某某,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鲁某某,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易某某,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易某某与被告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鲁某某、易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中全审判员 吴建辉审判员 廖 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