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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欧XX、欧XX诉被告欧XX、欧XX、欧XX、欧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XX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欧XX,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4022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祥霖铺镇XXXX。原告欧XX,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120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道江镇XXXX。被告欧XX,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44042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退休教师,住道县XXXX。被告欧XX,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1031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祥霖铺镇XXXX。被告欧XX,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48121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祥霖铺镇XXXX。被告欧XX,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11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祥霖铺镇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欧XX诉被告欧XX、欧XX、欧XX、欧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XX、欧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在2014年5月8日开庭审理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欧XX、欧XX负担。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