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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徐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集镇××村西××号。被告:裘某,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队××号。原告徐某与被告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裘某因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9年10月2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离婚。婚生女儿徐杏慧(2007年8月25日出生)由女方监护抚养。没有明确给予原告的探视权。离婚后,女方把小孩带走,原告已有四年没有看到我女儿了,我非常挂念。为了维护小孩的合法权利;为了让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3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徐某提供的被告裘某居住地系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马塘村朱庄队17号。但被告裘某实际并不在此居住,其亲属及当地基层组织亦已多年未见裘某本人,且无任何消息,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同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