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随县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汉忠与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忠,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随县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汉忠,农民。委托代理人金美清,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法定代表人张成志,局长。委托代理人聂建斌,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汉忠不服被告随县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张汉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汉忠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汉忠负担。审判长 马定铭审判员 樊友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艾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