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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厚实与闫增俭、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厚实,闫增俭,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双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方厚实。被执行人闫增俭。被执行人闫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厚实与被执行人闫增俭、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闫增俭、闫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时不具备实际执结条件,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再予结案。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319317元,未执行到位319317元。本院认为,由于双方订立的履行期限较长,不具备执行结案条件,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恒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