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方匡生与陈高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方某。被告:陈某。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