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方匡生与陈高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方某。被告:陈某。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