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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883号罪犯孙震,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未缴)。刑期自200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改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孙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1300000元(未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