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马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C283。负责人许晓宇,行政主管。被告马建国,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继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