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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马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C283。负责人许晓宇,行政主管。被告马建国,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继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