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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顾中东与何玉彬、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中东,何玉彬,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顾中东。被告:何玉彬。被告: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中东与被告何玉彬、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中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