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顾中东与何玉彬、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中东,何玉彬,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顾中东。被告:何玉彬。被告: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中东与被告何玉彬、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中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