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3)绥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在2013年9月16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25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放弃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今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