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0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高秀秀与魏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秀秀,魏永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秀,女,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继贵,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个体户,系高秀秀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胜,男,汉族,1952年6月24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桂林、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秀秀因与被上诉人魏永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秀秀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秀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秀秀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高秀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张兆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