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炬坤申请执行王辉、王洪章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炬坤,王辉,王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罗炬坤,男,生于1993年5月17日,汉族,住鹿邑县涡北镇冯桥行政村罗庄。被执行人王辉,女,19岁,汉族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李八桥行政村岗叉楼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洪章(王现西),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王辉之父。本院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4)鹿执字第26号的裁定,冻结了王洪章(王现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邑县支行杨湖口营业所存款10350元,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洪章(王现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邑县支行杨湖口营业所存款10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