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刘芳交等人申请执行刘可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交,刘海龙,刘淑燕,刘硕文,刘可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刘芳交,男。申请执行人刘海龙,男。申请执行人刘淑燕,女。申请执行人刘硕文,男。被执行人刘可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交、刘海龙、刘淑燕、刘硕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可廷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2元、执行费3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关注公众号“”